酒包装条码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对酒品进行编码,正确设计和印刷合格的酒盒条码。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并尊重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其中,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印刷厂家在设计ENA/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与此同时,从事酒包装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在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相符并进行备案。如果经查验,印刷委托人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印刷公司应拒绝承印并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