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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新闻

五部门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

      本刊讯(记者  仲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通知明确,“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通知指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列支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经费支出;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事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对社会上盗用冒用本部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信息进行筛查,将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知强调,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艺酒包装解读:今后商品包括酒类禁止使用“人民大会堂专供”、“故宫博物院监制”、“南京军区专供酒”、“中石油定制酒”等等。只要不违背上述规定,一般企业单位自行冠名的“特供酒”、“专供酒”、“××活动专供酒”等五部门干涉不了。假如枝江酒业出一款xx周年庆典专用酒,合理合法,大家不要谈“供”色变,混为一谈。   
 
      以上资讯转自《中国酒》,江阴新艺酒包装官网www.xyjbz.cn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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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09 08:45: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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